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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虎企業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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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國商標注冊量極大,而能被用來注冊商標的元素有限,為了促進奉賢商標注冊人對商標運用的積極性,防止大量商標閑置形成商標資源糜費,我國《商標法》規則了“撤三”制度即“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運用的商品的通用稱號或者沒有合理理由連續三年不運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能夠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實務中難免發作在后商標申請人對構成障礙的在先注冊商標提起的“撤三”情形,畢竟沒有“無緣無故的撤三”。
假如您的商標不斷在運用卻收到了“提供運用證據通知”也無需詫異,搜集證據并及時辯論方可。
1、時間上的應對:依據《商標法施行條例》的規則,奉賢商標注冊人應在收到提供運用證據通知的兩個月內向國度學問產權局提交證據資料,時間的計算方式與本公眾號《駁回復審失敗的救濟途徑》內容分歧,可參照。
2、證據上的應對:證據資料應限定在
①指定三年期間
②被提起撤三的商標
③被提起撤三商標所核定的詳細商品、效勞項目,也需詳細看撤三申請人所指定要申請撤銷的項目。
3、“合理理由”的抗辯:《商標法》設置的“撤三”規制的“沒有合理理由連續三年不運用的”情形,假如商標注冊人的確存在“合理理由”的,則能夠此抗辯。
合理理由主要包括: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合理事由。